admin 發表於 2017-8-11 17:17:24
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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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2017年2月,南陽消費者劉女士在某首飾店參加優惠活動購買了一對白金鉆戒,價值4660元。該對鉆戒白金托架上打印有某國際知名品牌的標志,價格只有正常市場價格的一半。回傢後,劉女士仔細看了鉆戒上打印的標志發現是模仿的,她開始懷疑這對白金鉆戒是假冒的。於是,她向該品牌專賣店進行咨詢,果然是假冒產品。她要求首飾店退貨並賠償。而首飾店則認為自己在銷售時並未向張女士虛假告知,銷售價格也並未按炤該知名品牌的正常市場價銷售,同時外包裝盒、說明書及發票上都未標注該知名品牌,是以首飾店自己的名稱標注,不存在欺詐行為,拒絕賠償只同意退貨。無奈,劉女士向工商部門投訴。經過工商人員的耐心調解,首飾店退還消費者4660元貨款,並賠償9320元。同時,工商侷對該首飾店立案調查,認定該店的行為屬於“傍名牌”行為,對該店處罰款1萬元。     (王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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